总题:经历、享受并彰显基督(四)

第十二周 基督要来施行赏罚,照在暗处的灯,以及基督要像晨星暗中向祂的得胜者显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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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经:启二二12、16,彼后一19note

周 一

壹 “看哪,我必快来!赏罚在我,我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”—启二二12:

一 “我必快来”(三11,二二7),这是主再三的警告,叫我们重看在祂回来时的赏罚。note

二 当主回来,信徒被提之后,各人都要在基督审判台前接受赏罚—林后五10,林前四5,罗十四10,太十六27。note

三 启示录二十二章十二节的“赏罚”,原文意,“工价”。note

四 当主再来得着国度的时候,祂要赏赐或责罚一切属祂的人:

1 有些人要受祂的责罚,因为主的话说“赏罚在我”,含示不只有赏,也有罚。

2 与此一致的,在启示录二十二章七节主宣告说,“我必快来!凡遵守这书上预言之话的有福了。”

3 凡遵守启示录预言之话的人有福了,因为他要得赏赐。

4 当那日,我们所得的赏赐,与我们今天的态度很有关系:

a 林前三章八节说,我们要照自己的劳苦,得自己的赏赐。note

b 主耶稣在马太十六章二十七节说,当祂回来时,祂要照我们的行为报应我们。note

五 永远的救恩与我们的行为无关,但国度的赏赐,却完全是照我们得救以后凭主生命而有的行为。

六 每一个得救的人,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,好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受到应得的报应;行善的要得赏赐,作恶的要受责罚—林后五10。note

七 我们都要站在审判台前,把我们过去的生活、行事、为人,统统向主交账;正是为这缘故,即使是使徒保罗都说,他不敢察验自己,但察验他的乃是主—林前四3~4。note

八 我们得救之后怎样事奉主,怎样为主作工,乃是个大的问题。

九 保罗说,“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,他就要得赏赐”—三14。

十 主回来时,会有一个审判;在那个审判里,祂要决定我们得赏赐或受惩罚。

十一 这个赏罚要决定于基督的审判台:“我们众人,必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,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受到应得的报应”—林后五10。

第四十八周 周一

晨兴喂养

启二二12 看哪,我必快来!赏罚在我,我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。

太十六27 因为人子要在祂父的荣耀里,同着众天使来临,那时祂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。

在〔启示录二十二章十二节〕里的赏罚,原文意,“工价”。当主回来,信徒被提之后,各人都要在基督审判台前接受赏罚。

当主再来得着国度的时候,祂要赏赐或责罚一切属祂的人。有些人要受祂的责罚,因为主的话说“赏罚在我”,含示不只有赏,也有罚。与此一致的,在七节主宣告说,“我必快来!凡遵守这书上预言之话的有福了。”凡遵守启示录预言之话的人有福了,因为他要得赏赐。当那日,我们所得的赏赐,与我们今天的态度很有关系。林前三章八节说,我们要照自己的劳苦,得自己的赏赐。主耶稣在马太十六章二十七节说,当祂回来时,祂要照我们所行的报应我们。永远的救恩与我们的行为无关,但国度的赏赐,却完全是照我们得救以后凭主生命而有的行为(新约总论第十四册,四○三至四○四页)。

信息选读

每一个得救的人,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,好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受到应得的报应;行善的要得赏赐,作恶的要受责罚(林后五10)。……正是为这缘故,即使是使徒保罗都说,他不敢察验自己,但察验他的乃是主〔林前四3~4,参5〕。

我们活在地上,不是说良心没有问题就够了,主还要审判我们怎样事奉祂。按照马太二十五章,或许我们没有领到二他连得或五他连得,但至少我们都从主领受了一他连得,至少有一他连得属灵的恩赐。我们不能说,我们没有得救,没有主的生命,或没有圣灵。……我们领受这些的结果,都至少有一他连得的银子,我们必须拿去好好运用,作买卖为主赚得利润(14~30)。

圣经给我们看见,那领五他连得的,另赚了五他连得来,主就对他说,“好,良善又忠信的奴仆,……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。”(太二五21)那领二他连得的,同样也另赚了二他连得来。他们都是忠心事奉主的,也都尽力运用他们的恩赐。同样的,当我们运用我们从主所领受的生命、圣灵和恩赐,就会有丰满的结果。

不要以为,我们得救了就没有问题了。……事实上,我们得救之后怎样事奉主,怎样为主作工,乃是个大的问题。林前三章保罗说,“只是各人要谨慎怎样在上面建造。”(10下)这意思是,我们众人要谨慎我们的工作。我们可能用金、银、宝石建造,也可能用木、草、禾秸建造。我们事奉主的工作,是什么样的性质,有一天有火要来试验。……只有金、银、宝石能经过火而存留。所以保罗说,“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,他就要得赏赐。”(14)得救之外,还有得赏赐的问题。……得救乃是已经解决的事,得赏赐才是一个还没有解决的问题;这在于我们得救之后,怎样事奉主(新约总论第十四册,四○四至四○六页)。

参读: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,赏赐与刑罚,第四至六章。